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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1-05 23:58:44   
各市教育局,省属中职学校(高职院校中专部):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政策覆盖范围的通知》(财教〔2010〕345号)精神,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将中等职业学校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纳入免学费政策范围。为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我省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比例按城市在校生的10%确定。免学费标准、免学费资金补助方式,中央、省级、地方资金分担比例均按照《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实施方案》(财教〔2010〕267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的认定工作,参照《省教育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教秘〔2010〕61号)有关认定原则、标准与认定程序执行。
    三、各校需将认定为免学费对象的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时录入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
    四、县镇非农户籍视同农村户籍,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与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按照在校生15%的比例一并认定。

安徽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一○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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